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83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9

  罪犯曾令胜。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令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9134.12元。被告人曾令胜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刑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罪犯曾令胜于2014年11月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曾令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令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曾令胜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17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
  另查明,罪犯曾令胜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9134.12元,已缴纳人民币19000元。海南省司法医院2015年12月23日鉴定该犯患有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确定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令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属病犯,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令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