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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82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9

  罪犯周德乔。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7)屯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罪犯周德乔于2007年5月2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0年6月22日获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6月21日获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3月13日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5年7月31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周德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德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周德乔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
  另查明,罪犯周德乔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15年1月2日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该犯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在狱中消费累计人民币3800.8元,月平均消费237.55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德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德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