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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81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9

  罪犯王大政。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大政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王大政于2010年7月23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将罪犯王大政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33年1月20日止。罪犯王大政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于2015年5月6日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王大政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大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
  另查明,罪犯王大政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海南一中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在狱中消费累计人民币9184.7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执行裁定书、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大政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应扣减相应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大政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