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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80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9

  罪犯岑柏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09)海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柏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岑柏树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1)琼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岑柏树判决。刑期执行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罪犯岑柏树于2013年7月26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7月31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岑柏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岑柏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岑柏树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
  另查明,罪犯岑柏树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岑柏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岑柏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