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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80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9

  罪犯曾统边。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统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判处被告人曾统边等七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9728.75元。被告人曾统边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琼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曾统边的定罪量刑,改判原审被告人曾统边等七人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8582.42元。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罪犯曾统边于2013年2月17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5月6日获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曾统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统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曾统边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
  另查明,罪犯曾统边等七人原判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8582.42元,在第一次减刑期间已交纳人民币11900元。该犯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在狱中消费累计人民币4580.8元,月平均消费229.04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统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统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