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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80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9

  罪犯梁财。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8)海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财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梁财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琼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罪犯梁财于2009年12月2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2年3月14日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3月13日获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7月31日获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梁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梁财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
  另查明,罪犯梁财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