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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78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8

  罪犯吴万龙。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819.69元,并对赔偿总额258196.9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吴万龙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1)琼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罪犯吴万龙于2012年11月2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5月6日获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吴万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万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万龙考核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获得7个综合表扬,2014年(下半年)单项表扬,累计表扬8个。
  另查明,罪犯吴万龙原判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819.69元,并对赔偿总额258196.9元承担连带责任。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2)海南一中执字第129-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没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应予扣减相应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万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