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78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8

  罪犯陈晖。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海南一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琼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陈晖于2010年7月26日入监服刑。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2年11月9日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4年3月10日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不变;2015年7月31日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陈晖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晖考核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获得综合表扬7个,获2015年(下半年)单项表扬,累计表扬8个。
  另查明,罪犯陈晖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晖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应予扣减相应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晖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