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78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8

  罪犯苟仕武。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12月4日作出(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苟仕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苟昆德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995.7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苟仕武于2001年12月28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6日将该犯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06年6月15日获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3月26日获减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3月23日获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3月14日获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0月8日获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5月6日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苟仕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苟仕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苟仕武考核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获得8个综合表扬。2015年(下半年)获单项表扬一次,累计表扬9个。
  另查明,罪犯苟仕武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同案被告人苟昆德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995.71元。执行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该犯尚无能力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苟仕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苟仕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