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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77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8

  罪犯凌海伟。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09)海中法刑重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海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罪犯凌海伟于2010年11月4日入监服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将该犯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7月31日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32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凌海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凌海伟不积极执行财产刑,狱内消费明显偏高,认悔罪表现不够,建议从严把握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凌海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凌海伟考核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8个综合表扬。获2015年(上半年)单项表扬,累计表扬9个。
  另查明,罪犯凌海伟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海中法执字第224-1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在狱中共消费12738.3元,平均月消费796.14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消费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凌海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在狱中高消费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应予扣减相应的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凌海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