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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77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8

  罪犯颜由江。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12月25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由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颜由江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琼刑一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由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其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颜由江于2010年7月27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将该犯刑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0月8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34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颜由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由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颜由江考核自2014年6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获得9个综合表扬。
  另查明,罪犯颜由江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尚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颜由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结合该犯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没有积极执行财产刑,应予扣减相应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颜由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33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再燕
审 判 员 傅 萍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