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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74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8

  罪犯陈春景。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7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罪犯陈春景于2013年1月2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7月31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陈春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共考核16个月,获得综合表扬6个、2015下半年单项表扬,累计表扬7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陈春景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服刑期间该犯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履行60%。罪犯陈春景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7月,月均消费44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春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罪犯陈春景尚有8000元罚金未主动交纳,但狱内消费明显偏高。本院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春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萍
审 判 员 王再燕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