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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746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8

  罪犯郑文国。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儋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文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贤昌人民币516068.17元。被告人郑文国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文国申请撤回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郑文国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罪犯郑文国于2012年8月7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5月6日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郑文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文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共考核20个月,获得综合表扬7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该犯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16068.17元,未履行,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该犯共计消费292.30元,月平均消费24.36元,因家庭困难,确实无能力赔偿。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文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文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萍
审 判 员 王再燕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