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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74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8

  罪犯张太阳。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太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被告人张太阳与王玉明、符番豪、陈卿波、万克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6609.66元。被告人张太阳及其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琼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张太阳于2013年7月2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美兰监狱以罪犯张太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太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太阳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考核32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该犯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1321.93元,服刑期间该犯主动交纳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4.89%。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该犯共计消费845.3元,月平均消费70.44元,因家庭困难,确实无能力赔偿。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太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太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萍
审 判 员 王再燕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