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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2016)琼01刑更174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8

  罪犯颜海。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颜海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琼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颜海于2007年11月1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获得四次减刑,累计减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颜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共考核20个月,获得综合表扬7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该犯原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服刑期间该犯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履行40%。罪犯颜海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7月,月均消费371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颜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罪犯颜海尚有罚金未主动交纳,且狱内消费偏高,本院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颜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萍
审 判 员 王再燕
审 判 员 陈杨丽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静